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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bodhi 2020-10-29T08:37:47.000000Z 字数 1758 阅读 843

收费对象是业主不是房屋

张女士从叶女士手中购得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张女士拿着房本去交供暖费,可供热部门却拒绝收取,理由是该房屋存在历史欠费,如果不补足欠款就不能继续交费。“交费无门” 的张女士,无奈将供暖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供暖公司收取房屋过户后自己应交纳的供暖费用。

庭审中,供暖公司说,张女士购买的这套二手房已经拖欠很多年供暖费,供暖公司不了解房屋产权变更的具体情况,所以应该由张女士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双方对所欠供暖费由谁交纳的相关约定。

法院最终并没有支持供暖公司的抗辩理由,判决其按照张女士取得房本的时间为节点,收取相应时间段的供暖费,并按约定的时间供暖。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法官解释说,供暖部门收取供暖费的对象是业主,而不是房屋。房屋产权虽然发生了变更,新业主携带房本前往供热部门交费,供热部门就应该收取新房主的供暖费。至于历史欠费问题,供热部门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进行追索。此外,法官还提示,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应该与原房主对各项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是否结清进行确认,对于没有结清的费用应明确约定由谁负担,并及时交割各项手续,避免后续发生纠纷。

供暖部门收取供暖费的对象是业主而非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新业主携带房本前往供热部门交费,供热部门应该收取新房主的供暖费。对于历史欠费,供热部门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追索。另外,在购买房屋时,新旧房主应该对各项费用,如物业费、供暖费是否结清进行确认。对未结清费用,双方应明确约定由谁来负担并及时交割各项手续,同时,还应妥善保存房屋买卖合同。

七年不交供暖费用法院认定未过时效

张某是北京顺义某小区的业主,他连续七年没有交纳过供暖费用。该小区物业公司向张某催要供暖费未果,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供暖费。张某则辩称:自己确实已经七年没交过供暖费了,这期间物业公司也一直没向他催要过,现在物业公司突然向法院起诉,虽然合乎事实,但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只要供热方持续向业主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便会重新计算。故小区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未过时效,判决张某向物业公司支付七年的供暖费。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而中断,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供热单位是社会公用企业,其供热义务来源于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并非只基于合同约定,因此供热合同具有公共服务性和强制履行性的特点,同时由于整体供热的技术限制,在业主拒绝交纳供热费时,供热方难以采取停止供热的方式来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处于主张权利的不利地位。鉴于此,只要供热方不是明显怠于行使权利,一般认定其在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暖气试水泡家具分清情况各担责

刘某是某小区的业主,为该小区供热的热力中心在试水时,刘某家中无人,结果地面漏水损坏了装修和家具,同时给楼下住户造成损失。刘某向热力中心索赔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热力中心予以赔偿。刘某诉称:其与某热力中心签订的《供热采暖合同》中约定,供热前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及试运行等工作时,应当提前 7 日在住宅单元门口或电梯口等明显位置张贴通知,告知业主;自己从未看到过该热力中心张贴通知,所以对方有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热力中心辩称:在试水前,该热力中心已按合同履行了告知义务,刘某自己未按通知要求在试水期间留人,且刘某明知暖气片排气阀损毁却未及时报修,未尽到管护义务,因此刘某应自行承担漏水造成的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热力中心向法院提交了其在单元楼门口和小区宣传栏张贴试水通知的照片。最终,法院认定热力中心尽到了告知义务,刘某因漏水所受损失,热力中心不承担责任。

暖气跑水导致家中被淹,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因供暖单位未尽到告知义务,业主的财产损失应由供暖单位承担。如果供暖公司已经通知业主,而业主家中没有留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自行承担。如果业主家中留人,发现暖气跑水,供暖公司没能及时处理,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供暖单位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如果供暖设施因为质量或安装问题引发跑水造成纠纷,业主可以向供暖设施销售者、生产者和安装者索赔。如果业主未经供暖单位同意,擅自拆、改室内采暖设施,一旦发生问题,则与供暖单位无关。如果供暖设施漏水是由于业主未及时报修或者使用不当所致,业主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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