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ojacsleam
2021-03-30T11:32:20.000000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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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渊源即法律的来源,是指国家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为寻求行为的根据而获得具体法律的来源
由上位法至下位法,依次为
1.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2.法律,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指定和修改
3.办法和条例,由国务院指定和修改
4.部门规章,由各部直属部门指定和修改
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指定和修改
1.上位阶法高于下位阶法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发优于旧法
4.法不溯及过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 客体) 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人与人的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4.表现为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的对象-来由(因),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券。一般可以理解为主体间双方要求分配或者争夺的对象(在债权类中则理解为结果)。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是人和物的关系。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其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民事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意志自由、利益和受法律保障的权利
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或应当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1.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2.内容上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不利性
3.义务不是自由,具有强制性,受到法律强制
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胎儿也有一定的民事权力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就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指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例:如登记结婚、订立合同、变更协议、转让债权、鸡蛋孵化成小鸡、自然人死亡等均为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事件:指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纯由自然原因发生的时间。
2.人为事件:由人的行为引发的事件(作为事件的原因与人的行为有关,但事件本身却与人的意志无关)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
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民事法律行为除需具备一般成立要件外,依法还需具备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它是法律对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特殊构成条件。
对于要物行为,如“实践行为”、“践成行为”,要以交付标的物为特别成立要件;从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来看,以要物为要件的法律行为主要表现为要物合同行为,如借贷、运输、保管合同等。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特殊情况下,民事行为还应具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有效条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例如立遗嘱的行为只有在遗嘱人死亡这种特别要件发生时才能生效。同时,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以进行法律的人数为判断标准
2.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以一定的利益交换,双方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的,就是有偿 不存在利益交换,一方仅有权利,一方仅有义务,就是无偿。
3.诺成法律行为和实践法律行为:根据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不同
4.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以法律行为是否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具备一定的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推定形式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为之,非撤销权人不得主张其效力消灭;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的自由,撤销权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以通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归于消灭。
(5)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在三个月之内撤销。
《合同法》第47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同时在法定代理人未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在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为该民事行为无效。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被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1.代理行为是代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文
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像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2.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
3.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享有代理权
2.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行为能力有欠缺时
代理制度的核心是代理权。
代理权是代理人得以他人名义独立为意思表示,并使其效果归属于他人的一种法律资格
1.自己代理(修订:可同意或追认):(合同相对人是自己)
2.双方代理(修订:可同意或追认):(同时担任合同相对人的代理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在法律上无效,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首先,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是否予以追认,相对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的,代理人欠缺的代理权就得以弥补,无权代理因此而转化为有权代理,其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
其次,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据此规定,被代理人知道无权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被代理人同意其无权代理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再次,对于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表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主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行为善意,因为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但法律效果不同,即代理行为有效。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了一段时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